如果把人力成本单独核算,我们就可以用人力成本计提提成。例如某公司在招人时已经确定好目标年薪20万,那么该公司就可以根据员工的提成情况将年薪减少到10万。这种提成法在会计上是否可行?如何实施?我们再看看案例。案例:某企业为员工开出一张个人简历,要求有“20年以上的工作经验”或者“具有计算机二级及以上证书”等。

1、人力成本的核算

该公司采用间接法核算。其中,生产工资+奖金+各种补贴;管理费用=(1-税金)×80%。假设该员工每月的工资为20000元,那么该员工每月到手是5000元。再根据工资总额与提成情况如下:则员工平均年薪=(2000-4000)×20%=70000元(工资+奖金+各种补贴)。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该公司而言,如果按年终奖提成提取比例计算为20%-40%(20%-40%)=10%:6000=80000=10000万(工资+奖金+各种补贴)*80%+(100000-4000)=1275000元(税前);(-500×12%)=1080万元(+40%)=640万元(个人收入)。所以最终员工的收入是在3000+1000=130000元。

2、人力成本计提比例

人力成本的计提比例为:总成本=(业绩提成总额-工资总额)/2*30%+(业绩提成总额-奖金总额)*40%+(绩效提成)*70%*20%。人力成本的计提比例一般是10%-20%,员工实际领取奖金的时候再按照提成金额缴纳个人所得税;案例分析:案例中某公司的员工目标年薪是30万,为了避免发放给员工提成后无法提税而影响税前工资和奖金,那么应当如何计算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所得税)》(2017)年度附注:1、适用税率:不超过25%;2、计提比例:按照上述规定来看:该公司采用人力成本计提提成的方法计算年度应计提的人力折旧以及根据员工工资总额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余额作为费用扣除额;其中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算计提,不得结转下一年度;超过部分应当调整资产或者营业周期的摊销费用将计入当期损益并且在转销方规定时间内摊销完毕;递延所得税是指企业在确定纳税义务时间之前将应当计提的税款提前转回给投资者,或者在办理递延纳税手续之前将应该减入当期的财务费用冲减应纳税所得额后转嫁给税款的一种调节方式。如果是以现金支付工资和奖金呢?显然不是。由于现金不属于企业财务报表中资产或负债科目的核算范围之内而没有记入“其他应付款”或者按照银行存款计算得出)所以为了更加合理地计量利润而采取的方法:根据不同类别确定相关比例和计税依据分别进行调整。对于公司来说其利润按照30%计算应交个人所得税,即税前扣除=(10000-3000)×20%;员工工资总额扣除以后月份需要缴交个人所得税可以在税前扣除了!所以这个案例中人力成本在税法上也属于销售费用了呀!对于员工而言还是应该按照合理的提成比例进行计提才可以有效地规避纳税风险。因此,为了更好地纳税申报,企业应在每个季度初按实际发生成本核算当月应提未提或者少提现税金额、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缴纳企业所得税:(1)工资总额

3、如何实施该提成法呢?

首先,在企业财务制度中明确规定。假设该公司是一家中型的上市公司,其目标年销售收入为60亿元。为了实现这个目标,该公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后,将剩余的240万元计提出。在该方案中,虽然可以直接在“人力成本”科目下列示目标年薪20万元,但是并没有将薪酬、福利等直接计入“营业成本”或费用表中。也就是说,这种提成法对于某些企业而言是可行的。其次,将剩余240万元直接转入“应付职工薪酬”科目核算。这样做一方面可以防止由于支付提成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到了企业所得税之前而不是所有者权益增加。其次,通过该项目设置“存货-资产变动”科目来核算该项提成。会计处理:计提比例为:公司工资总额的2%;计提上个月的员工提成金额为32万元,计入当年费用(其他收益)45万元;当月计提的业绩奖金与实际发放的绩效奖金合并计入当期损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