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另行安排工作。对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予以变更。对此,用人单位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的,还应当继续履行。但是对于这一点很多用人单位并不清楚,因此出现了不同的处理方式。
1、按照经济补偿金,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工资标准发放
一般情况下,经济补偿金是作为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补偿。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都是会按照经济补偿金来发放。但也有很多公司并不清楚,经济补偿金是如何计算出来的呢?这里我简单介绍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因本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个月工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3倍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报到时所在月工资标准三倍除以十四个月计算。前款规定的视为已经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工资。”
2、按照解除劳动合同时的月工资标准发放经济补偿金,并且不超过一个月
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还可以依法提出劳动仲裁,要求赔偿。但是劳动者提出劳动仲裁或诉讼时,仲裁委员会是支持员工的权利,根据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作出的裁决,被确认违法时,用人单位需要赔偿的金额为该裁决确定事实发生时劳动者的实际月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在支付了一定数额之后,会按照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月工资标准为工人计算补偿金额,而计算员工入职时支付的工资标准和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实际月结算时用人单位所应该发放至劳动者手中的工资标准。因此在实际中用人单位并未按照这一标准去支付补偿金,而是按照劳动者在原企业的实际月工资标准进行发放。
3、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另行安排工作
如果劳动者有其他就业机会,在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可以要求重新安置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应当给劳动者提供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和另行安排工作的条件,并依法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劳动者未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或者予以变更。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依照本规定应当支付的赔偿金。由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了相应数额的精神抚慰金和实际工作所需的时间。因此,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或者予以变更,则应当给劳动者再发给生活补助费。并且再要求继续履行原合同,也应该继续履行原合同的义务。
4、解除劳动合同后,对单位造成损失的,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要求单位赔偿
这里的损失主要是指劳动者因解除劳动合同给单位造成的损失;同时对用人单位造成违约的后果。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所以当劳动者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就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给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5、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要求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补偿条款
按照《劳动法》第六十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在《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以及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问题的批复》中已做了明确规定。因此,虽然经济补偿金是员工个人离职后所享受到的福利待遇或社保补贴等,但如果单位不支付就违反了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例如,《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等欺诈手段与行为人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节严重的,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经济补偿金是属于劳动者因离职而造成的收入损失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和为防止损失或者避免产生其他额外费用带来的一种特殊法律关系,所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要仔细推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