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平台企业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交易的组织和个人,包括提供在线服务的网络平台企业、从事交易和交付活动的移动互联网应用开发、运营、服务的个人和法人。为保障平台内经营主体间行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法》等相关法律对网络平台企业(以下简称“网络平台”)从事人员服务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但由于该领域法律尚未出台,对于此行业,具体的业务操作规则仍不明确,很难规范此类行为。同时由于缺乏相关细则,导致一些从事人员服务活动存在明显偏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直接将人员安排到平台企业中从事工作。
平台企业对人员在平台内的工作进行外包,其实质是将平台内人员以劳务派遣的形式进行派遣。其相关劳务费用的征收方法为“劳务派遣单位收取的劳务费用为该单位对外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劳务派遣单位向个人收取的费用为该个人提供劳务的全部收入”。目前仍无出台具体的细则为该类人员提供明确的征收方法。对于这种情况下的人员服务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并没有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因此对于这种行为,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直接将个人安排到网络平台企业中从事工作(即劳务派遣)属于直接向个人支付报酬(包括报酬和劳务),个人作为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依法缴纳各项税金”。
2.以劳务报酬为对象提供相关服务,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能向其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的协议或者声明。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2条规定,网络平台应当与从业人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发放工资、薪金。同时《个人独资企业法》第62条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劳动者工资。同时《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政策适用问题解答(二)》第6条也明确,“在劳动报酬方面: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工时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在符合国家税收优惠等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实施合理薪酬,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提供固定服务项目和定期劳务服务项目的”给予扣缴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具体包括:网络平台可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网络平台可不向从业人员支付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工作期间,个人取得工资等合理收入,符合国家税收优惠规定。
3.从事业务活动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由于网络平台企业与劳动者属于同一法人单位,且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也需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但现实中,因业务活动的特殊性,部分从业者存在瞒报、少报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等情况。这种行为虽然并不违法,但如果不缴纳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而被认定为劳动违法,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此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书面说明材料,证明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真实有效性以便后续处理;还可要求其缴纳相应个人所得税;还可要求其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如仍无法纠正,企业可考虑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从而达到减少税金及其他费用支出的目的。
4.向平台企业支付报酬且劳动者未依法取得劳动收入的。
“该情形”是指:在平台内兼职从事与平台企业结算报酬、劳动者未依法取得劳动收入的情形。如提供劳务者收入未按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或未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例如: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八章“纳税人”中的有关规定:个人提供劳务支付给他人报酬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8号)第二至六条的规定:个人向平台企业支付服务费用时不支付给在平台内兼职的其他从业人员的劳务报酬,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劳动者未依法取得劳动收入时支付给在平台内兼职的其他从业人员,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计算征收;劳动者应当向平台企业支付费用时支付给在平台内兼职的其他从业人员的报酬,按照“租金收入”应税项目缴纳该部分应税收入。因此应重点关注“实际支付劳动报酬且劳动者未依法取得劳动收入的”情况。“该情形”存在两种情形:一是提供劳务且劳动报酬收入未依法足额缴纳个人所得税;二是向平台企业支付加班费、业务提成等与平台内兼职人员无关费用时被视为“接受劳务所得项目"预扣预缴税款;属于两种性质不一的行为。
5.从事其他违法活动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
"企业经营中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行为、违规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故意降低或不按时发放工资或者以不合理的价格提供劳动等违法行为的企业将面临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行政处罚决定与事实不符、行政处罚决定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处罚决定书内容与事实不符、处罚决定书内容不合理等。同时,还需要注意的是经营主体的变更与终止需要满足一定条件。例如个人独资企业不存在改变企业性质的情况,因此企业性质不发生变化但需要注意纳税义务时间发生变化、纳税义务时间变更后需要补征税款等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