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体检费属于人力成本,属于工资薪金,不计入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时期与员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对职工工作岗位、工作内容进行约定。同时约定,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在未办理保险期间内,以支付货币性薪酬为前提确定。用人单位支付给在本单位以外具有劳动关系的职工的各项福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费用应计入所发生的成本。属于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非薪所得)由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或者计入职工福利费。【例1】 A公司为员工提供了一个不具有劳动合同或协议文本,体检费也不属于用工成本项目的企业,其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费计入所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中;B公司:一名职工因工作原因在其所在单位体检时查出患有职业病,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 A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取得被体检单位出具的《健康证明》。经与体检医院协商一致后支付医药费500元;其他医疗费用800元(超过400元部分)

1、员工从医疗机构取得的医药费应与该医院开具的《员工健康证明》同时一起入账。

对于这种情况,个人认为,在发生时直接计入企业当期的工资薪金支出或者职工福利费支出。对于这种情况,税务部门不会要求支付的医药费同时入账。但是需要注意,在员工体检后,医院不会为其开具《员工健康证明》,需要通过提供发票等方式予以抵扣。例如:该医院为员工出具体检单,在其财务报表中,可计算职工体检费支出:①医药费:500元(400元部分)。

2、职工工资薪金支出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7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称工资薪金,是指职工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和补贴、奖金、加班费和法定休假日安排的带薪休假工资等;以及企业发生的补充燃料费、职工教育经费、外购商品及服务、职工教育经费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必须扣除的费用项目及计算方法。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1号)等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判断确定不符合规定以及不属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间隔要求的费用可予以税前扣除且无需提供凭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1号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自行研发费用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3号)规定,符合规定的自主研发费用税前扣除应分别确认其不超过实际发生额的5%和10%的部分。

3、如果是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需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在未办理社会保险期间内以支付货币性薪酬为前提确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从事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相勾结的组织所得,包括对该单位缴纳的所得税所得额以外的收益;应纳税款由该单位缴纳,由该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单位从职工个人处聘用人员,在其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存续期间,以劳务派遣方式提供服务的,可以按以下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例2: B公司2023年12月支付给员工一笔体检费共1000元,扣除500元为800元,未超过400元部分可以直接计入“职工福利费”项目。【注: A公司自2023年起以职工提供服务为基数按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在未办理社会保险期间内,以支付货币性薪酬为前提确定”这一点:自2023年起为职工提供服务按月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应当将该时间提前至《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自2023年起为员工免费提供劳动保护用品、提供膳食”时间计算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