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企业职工奖金的计算,以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全部工资、薪金和其他福利费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奖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84号)第三条规定:对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职工的福利费、离休费、探亲假工资、探亲路费,以及对职工参加社会活动及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对于奖金发放对象的确定是基于企业实际发生员工个人费用这一基础上进行界定,并未考虑支付给员工其他福利费用对计税依据形成影响。因此不能作为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不得并入个人收入,也不得从个人工资薪金中扣除。

1.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的范畴。

【案例】【问题分析】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5年,每年支付6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每名保险金受益人年领取保险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其中,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超过人民币3万元。该保险公司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6万元(不含税)作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期间费用。2014年12月26日,公司一次性收到身故保险金10万元。所以,该公司应按工资薪金发放给员工的部分收入作为其应纳税所得额扣除范围。可以作为劳务报酬进行核算,且员工离职时应退回已支付价款中一部分员工收入作为其个人费用支出;也可以由企业将该部分收入冲减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的年终奖等其他收入。

2.在工资薪金中可以单独列支但不能作为工资扣除项下,该费用的性质也将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产生影响。

企业以工资薪金形式支付给员工时,其发放给员工所得报酬应当单独计算个税。但如果职工福利费没有单独列支,而是全部纳入工资薪金核算,则该费用也将由企业进行纳税申报。但需要注意该扣除项目不能单独进行纳税申报甚至需要按照不同工种分别进行纳税申报或者按照相同方法单独缴纳。因此,对于发放奖金在工资薪金中可以单独列支但不能作为职工工资扣除项下有几种可能:(1)在发放工资薪金时在个人收入项下单独列支工资薪金;(2)支付给员工其他福利费用;(3)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所列明者。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在实际发生过程中因各种原因确未取得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扣除凭证而不能从职工个人薪酬中扣除其个人支出的,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这里主要针对的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包括福利费、员工自行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企业按照规定支付给员工的生活补贴、住房补贴和交通补贴。根据现行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可以作为工资薪金收入,也可以作为职工个人各项支出,但不能做税前扣除。按照税收缴纳的法律法规规定:“在实际发生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确未取得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扣除凭证而不能从职工个人薪酬中扣除其个人支出”,需要进行相关举证和说明;“个人所得税法第七十三条第(四)项所称成本应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成本及其他耗费(费用)。上述成本应为基本工资(或基本津贴)、奖金等直接人员费用”。因此,根据财税〔2008〕184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企业应按照职工工资薪金总额的12%来支付员工工资,同时根据不同岗位对人才吸引力的要求以及当地实际情况分别按岗位津贴、绩效奖确定相应比例及金额。以上述标准为参考对象,应按照该标准在税前扣除其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