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教育费属于人力成本,是指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的、用于改善其工作条件、提高其专业技能或者知识水平,以及培养和发展企业所需技能团队的费用。该费用计入企业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中,作为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为职工支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费。因此可以理解,这类成本不属于人力成本,而是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核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关于“生产经营活动中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现金”、2014年第53号关于“以实物形式发放或收取现金的,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奖金等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和2015年第58号关于“将职工教育支出纳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范围,并按规定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社会保险待遇核定”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有关费用。
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以实物形式发放或收取现金”包括下列两种情况:(一)按照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当期损益的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负债、净资产、可抵扣亏损、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限制扣除的其他支出。(二)以货币形式支付的奖金、提成、津贴等支出。(三)其他以实物形式发放或收取现金的支出情形。除上述情况外,其他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奖金、提成、津贴等支出也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职工教育支出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职工教育支出应全部计入企业职工教育经费预算表(或银行存款凭据)。该规定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48号)第三条之规定,“职工教育支出应从当期发生额中扣除”,即职工教育费支出计入企业当年一次性工资薪金或在职职工福利费、培训费等不超过当年收入总额12%的费用扣除标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后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40号)第三条规定:“单位为个人支付的各种形式的奖励和补助,包括提成、奖金、股权激励或者实物奖励、各类社会捐赠等,可以据实扣除。”因此,在税收政策上未将职工教育支出计入人力成本项目。
三、关于职工教育支出范围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劳务派遣工、自由职业者等,其薪酬可以计入劳动合同管理费用。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对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职工实施的以工资薪金形式发放给职工的津贴、补贴,以及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资格证书》并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所辖分所和分支机构所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应按照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关于如何认定该政策实施前的资产评估费用等是否属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规定了以下几种情形:(一)按照税法规定分期计提折旧等无形资产摊销费用,且摊销期不超过5年;(二)与此相关的其他费用无法确定是否可按税法规定分期计入管理费用和递延收益;(三)企业组织不合理的员工福利费用;(四)其他具有特殊规定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四、关于具体做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8号)第一条规定(一)支付给员工的现金(包括工资、奖金、福利费等)、用于改善工作条件、提高其专业技能或者知识水平,以及培养和发展企业所需技能团队的费用应当作为当期收入或费用处理。第二条:支付给员工的现金指企业向员工支付的现金、银行存款等货币性资金,以及直接支付给员工实际取得现金与工资薪金之和小于等于5000元(含)或小于5000元(含)的各种现金红利、奖金支出等。第三条:员工取得货币性资金的凭证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住房补贴等。
五、结论
职工教育费不属于人力成本是对生产经营活动的描述,如果按工资等财务核算规定申报时应单独列支。企业应当加强对职工教育资金预算管理和使用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同时注意,除了应计入人力成本外,企业还需注意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从业人员和因劳务派遣工产生的薪酬不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