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使雇员保持正常的劳动条件和生活质量,给予员工的各项补贴和福利。一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以及与职工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保险、福利费等。企业对职工发生的福利费也可以计算在企业职工薪酬中,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范围。而在工资薪金所得中,“员工福利费”指的是属于人力成本核算范畴且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各项支出。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工资薪金年度申报方案确定职工福利费具体范围,包括:各类集体协商解决或通过工会集体研究解决的临时性基本生活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意外伤害保险,不包括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应由企业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此外,还有劳务费等支出也应计入工资薪金;但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福利费等支出不能计入职工薪酬税前扣除范围。
一、从收入角度看,福利费支出包括:
按照企业规定从福利费中直接支付给个人的现金、储蓄卡、银行卡等有价证券以及实物。对于非现金福利,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纳入福利费用范围及标准,并在税前扣除。如果不能取得,则需要取得政府部门出具、财政部门支付凭证。注意这里提到了“临时性基本生活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对工资薪金以外享受企业各种补贴和实物,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从生产经营活动中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奖金、津贴和补贴;(二)按国家规定从事业收入中代扣代缴后由个人自行支付给个人以及符合规定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和福利。因此,非现金福利费支出是属于员工薪酬外福利中最主要与个人有关,属于人力成本核算范畴,且不属于工资薪金费发放范围。
二、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计预扣法,以纳税人的累计收入额减除累计免税收入和累计扣除额后,为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中,累计预扣法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将纳税人当期取得但不属于应税所得项目的收入作为累计计算未扣减或预扣预缴税款收入,扣除纳税人按规定享有的专项扣除等计算出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所得数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其中一种情况是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了税款,但是还未到扣缴义务人实际到手而未扣或者少扣了税款。这样做也是一种不公平的。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发生了不一致行为,应如何处理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土地增值税问题意见第1号――土地增值税政策问题执行口径有关政策问题之一》“第四条:个人取得第一笔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免税收入所得范围的,可在按月预缴时予以扣除掉。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款项规定:个人从一个纳税年度之内取得两次及以上收入,应当先按‘先征后退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此外,如纳税人与其他个人之间发生纠纷而产生的不合理支出,也应计算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额中”。同时规定了应扣缴个人所得税部分,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等原因而无法判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时该如何处理。纳税人可参照以下几种情况进行处理:首先,企业对员工发生了福利费,应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而实际支付给其,则对该部分应扣缴个人所得税;反之,则对实际应扣而未扣缴税款承担法律责任。即:对于在规定条件下能退还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缴入个人所得税资金账户或其他渠道的现金。但是,如果企业未按照规定纳税或者多计缴了税款,那么纳税人应当补缴税款而未补缴或少缴。第二种情况:未扣减税款。例如公司员工在入职之日起三年内有未取得过工资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43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职工福利相关的费用,包括:
(一)为职工支付的补偿金;(二)为职工办理的住房公积金;(三)符合条件的福利费以及与职工生活相关的其他费用。”第二条规定,“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企业可以扣除下列支出:(一)福利费,包括为职工购置住房支付的首付款及其利息;用人单位为职工投保的商业健康保险,可在按规定扣除险种后领取;(二)与福利相关的其他支出。企业发放给职工的奖金、津贴、补贴、公积金以及企业为其所发但不属于上述范围情形造成的其他支出”。《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工资薪金及有关费用征收管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08〕8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取得的工资薪金和相关福利计入企业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已计入其他费用无法扣除等事项除外”,因此对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是不能税前扣除内容;另外,该通知明确了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问题有关规定处理办法》做好相关管理工作。对于个人所得款不能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准予扣除,因为上述项目中只有工资收入这一种支出,是指个人为其实际发生、能够用于支出的法定项目。所以在计算员工年薪时不可以扣除与当月工资薪金直接相关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一切支出。企业支付给个人或其福利相关支付中: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筹资成本(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这些项目所涉福利是与职工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而且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范围内支付给个人和其支付给父母、配偶及子女所承担部分;在按照上述规定发放完毕后,又因为其他支出构成了职工福利费。”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四、员工工资薪金及各项补贴、奖金等职工工资薪金支出不得在成本费用中扣除。
企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职工薪酬费用,除工资薪金外,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案例】某企业2016年1月-12月发生所得税费用200万元,其中主要项目为员工福利费40万元,职工食堂补贴10万元,工会经费5万元,用于员工伙食补助3万元,以及用于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职工教育、社会保险、工会福利等方面福利费用,合计16万元。其中对员工发放外单位福利的支出12万元。对于这部分津贴,税务机关是如何规定这一部分呢?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工资薪金以外补贴,是指企业按照非货币性资产换取现金时形成,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给个人或非从业人员不超过按照协议或者规定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又不计入企业成本费用但与主营业务收入直接相关并且不可转换的商业机会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其他支出"等有关收入事项有关人员所发放的补贴及奖金等等。因此,在计算员工薪酬时是不能税前扣除,如果企业能够按照税务主管部门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算和支付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