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中秋节等传统节日是我国的传统节日,每到这个时候,很多企业都会向员工发放福利,而福利项目也在其中。但是有的职工不清楚自己的“节日费”应该属于人力成本还是企业的“人力成本”?对此,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工作而不支付工资或不合理地提高法定标准,应视为未休主要情形,支付差额部分。这意味着,职工有权获得加班工资的双倍工资。

一、节日费到底属于人力成本还是企业的“人力成本”?

从目前的实践来看,节日费的出现,属于企业给员工发放的福利。在会计核算中,我们将这种福利叫做“人力成本”,这种福利项目可以分为三种:1、提供薪酬福利;2、福利部分;3、通过福利支出给员工发放福利。其中,如果将节日费纳入员工薪酬范畴则属于人力成本性质,而对于企业而言则属于企业的“人力成本”,因此企业应该在这方面做好财务核算的相关工作。

二、“工资”的含义

“工资”是指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中的劳动报酬。不同性质、不同企业和不同类型的用工单位所使用的工资标准不同。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以及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得加班加点工资或者特殊情况下不能支付的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也就是说,所谓“工资性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单位工作时或生产经营中所获得的报酬。

三、对用人单位来说,其员工属于企业的员工还是员工的家人需要注意

《关于企业职工工资支付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5号)第二条规定:本通知所称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及国家确定的寒暑假期间,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本通知所称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和奖金、津贴和补贴,不包括加班薪资和国家规定的补贴,其中加班津贴一般低于当月最低工作年限标准,且不允许在扣除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后发给职工。另外应当注意,《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要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关于“节日费”不能和其他福利混淆

节日费虽然属于“人力成本”,但是并不意味着企业会为员工提供其他福利,例如加班费、过节慰问品等。福利发放对象应限于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人员。此外,应当根据每个员工所享受福利项目不同,合理确定标准和金额。

五、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实行工时制度,职工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职工每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岗位工资标准。按小时发给工资并不等同于基本生活费标准。”国务院《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对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安排职工工作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延长工作时间补足加班费等劳动者福利待遇的,应按照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差额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