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记者近日采访发现,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大量劳动争议案件因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欠缺而无法有效化解矛盾的情况。为引导民众正确理解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7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对当前纠纷解决方式、劳动人事争议和解的现状、未来趋势以及法律效果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工人日报》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切实解决执行难工作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试行)》),明确将探索建立工资报酬、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人身损害赔偿等领域的专业人才库作为破解执行难工作的重要抓手。这对破解当前执行难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1.案件量大企调“升级”
记者近日在北京法院调研了解到,近年来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18年超过半数案件属于劳动纠纷,这使得企业诉调对接平台受到更多关注。记者了解到,2018年全年北京市法院接收企业诉调对接平台申请总量为9494件,与2017年同期相比增长了44%。企业诉调对接平台自2018年1月1日开通以来,已有1442家企业加入平台并与该平台对接,平台接收案件16335件。北京市三中院民三庭法官赵莹说,目前企业诉调对接平台已成为企业服务实体经济和解决纠纷的重要载体。记者了解到,自2023年以来,三中院民三庭累计受理企业诉调对接平台上企业纠纷案件4393件,占全部涉企纠纷一审普通程序审结案件的55.8%。企业通过平台成功调解各类矛盾纠纷4761件,成功解决率达93.9%。
2.当事人选择和解的原因不一
调查显示,当事人选择和解的原因五花八门,有因为当事人对于双方权利义务不清晰,担心失去纠纷的机会而选择和解;也有因为用人单位的诉讼能力不足,无法就劳动者的权利义务进行举证,而选择法院判决。在吴建生看来,选择和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劳动者可以在诉讼中维护自身权利、获得用人单位对其履行义务进行充分合理的监督;二是用人单位能主动为劳动者维权,以降低自己的诉讼成本;三是劳动者可以主动了解到用人单位所承担的义务;四是用人单位在诉讼中需要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支持,如果能积极地化解矛盾就更好了。在广东深圳一家公司上班的陈先生告诉记者,他所在公司与员工签订了一份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员工入职后在公司一直受到其歧视,陈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起了诉讼。他在起诉前向员工出具了书面证明公司所负义务。他认为这一做法是有效减少了与公司产生劳资纠纷甚至经济纠纷的可能。
3.双方和解不成有原因
在采访中,不少受访者表示,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劳动关系的平等是双方共同利益所在,企业管理中应充分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劳动关系双方在日常管理中应保持高度一致,而不能因为工作性质等因素而做出有悖劳动合同规定的行为。同时,一些受访者也表示:在当前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会更倾向于“压榨”劳动者的时间和精力、降低劳动者工资水准、为单位节省开支、减少因不符合岗位要求而受到的惩罚、不能按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以及其他因法律规定不能获得赔偿的行为……这些都会对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造成影响。因此,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而更多地为公司效力。
4.仲裁与诉讼衔接不畅成问题
在《实施意见(试行)》中,《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对解决劳动人事纠纷工作作出全面部署。同时,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在7月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人民法院将健全完善仲裁机构与诉讼实施有效衔接机制。各级人民法院将完善法院诉讼与仲裁、调解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法院、总工会等单位联动协调处理的联动体系,通过建立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法律援助平台协助劳动者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方式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办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意见》中共有三条规定:一是强化人民法院劳动合同纠纷审判庭作用;二是充分发挥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调解仲裁工作委员会作用;三是加快劳动争议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部署。王月丹认为,在司法实践中,针对当前劳动纠纷案件数量增加和社会矛盾突出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审理后调解撤诉案件的裁判文书及时送达给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