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了个案例,是不是很简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应交税金-已扣减相关税费)×(1+适用税率)÷365×25%=15,033所以,即使不发薪,在企业所得税前也会被计入“营业外收入”,进而影响利润。企业计算个税时,需要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形:企业只需确认工资薪金支出计入“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科目下;第二种情形:不发放职工薪酬。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有规定外,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其他有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企业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人力成本在税前扣除应纳税所得额=[(1+适用税率)÷单位小时工资/2]×2 (1+速动系数)。
一、税前扣除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本法所称税前扣除的条件;(二)企业必须实际发生,并能够提供相应税前扣除凭证;(三)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良好,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能够可靠地证明其真实性:在一定期间内,对居民企业以外的其他组织而言,居民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不需要扣缴个人所得税的。
二、相关资料要求
税前扣除凭证,包括纸质税前扣除凭证、实物税前扣除凭证等。需提供原始凭证,包括发票、付款人信息表、完税证明等。属于税前成本,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员工个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单位介绍信复印件一份。相关部门或其他机构开具的工资、薪金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需要提供增值税发票一份。以上材料须在税前真实性方面进行核对。
三、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第62号:“企业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2号)第二条:“企业计算应当缴纳税款而未缴纳税款的数额,按本办法有关规定确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第三条第(二)项有关规定如下:“本办法所称员工指在公司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并由公司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后在本集团公司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实际取得或因自身原因取得的职工报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国有资本流失税收优惠政策适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函〔2009〕385号)第六条规定“对资产处置所得和职工薪酬所得税征收范围内部分收入,减按90%计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其他’科目核算”;“对取得符合税法规定的职工薪酬税前弥补国有资本流失后所得,减按90%计入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其他’科目核算”。
四、案例分析
案例一:甲公司2018年净利润为-5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企业计算不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收入为实现该年度利润时当期的损益减去当期所发生的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小于本期利润总额减去本期发生的必要支出后的余额。因此,在2018年,甲公司累计少缴纳个人所得税为152万元。案例二:2018年1月份公司发生生产经营业务支出50万元,包括员工工资、奖金、加班费、年终奖及差旅费支出共计5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第一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如果不发薪,则会影响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