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成本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指主营业务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中,按照一定比例(如固定人员工资占比、销售占比等)直接或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总成本。可以简单理解为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支出均包括了人工所需消耗的各种资源消耗性支出,以各种方式取得和发生的各项经济利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对外支付款项、购买材料及接受劳务等)。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直接人工指对公司员工工资、奖金及福利费类费用,计入职工薪酬和财务费用的支出。上述各项成本为各项实际发生额,不包括在总成本中。职工薪酬、福利(含社会保险)及职工福利费为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其他为资产化利息(包括支付股利和股票股利)或委托利息、违约金等所形成的利得金。这部分“利得额”仅对本期利润做出计算。因此,人力成本构成内容可以由以下方面分析判断:(1)本公司实际发生的支出项目是否超过当期工资总额或销售收入标准。

(1)单位劳动成本与劳动者实际付出的劳动之间的差额;

“利得额”是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取得的经济利益,通常指计算职工薪酬、福利(含社会保险)及职工福利费的实际支出项目与计算当期利润之间差额部分。劳动时间越长劳动成本越高: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员工应当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权利。如果某企业员工在劳动时间内工作少于法定休假日或者与同事无正当劳动关系,那么该企业将不能享受该公司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5]702号)第六条第一款“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手续所支付各项费用,不计入劳动者工资总额。”

(2)单位人力福利支出金额,包括货币性奖金、各种补贴、津贴、补贴加及现金的方式发放给个人和群体的现金津贴等。

货币性奖金,是指企业为本公司提供福利而给予职工的现金等经济利益,单位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扣除的费用。福利费用,主要是针对职工发生的带生活保障性质的、非货币性补偿形式的现金股利等所发放的特殊福利。各种补贴(如加班费、特殊岗位津贴、生活困难补贴、工伤保险个人缴费部分),是针对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发放的一次性奖金。发放给职工个人和群体的现金等各种福利费(简称“员工福利费”),除货币性奖金外,还应包括职工因公在企业发生但未领取到工资薪金时所获补贴以及因病在企业发生而未领取到工资薪金时所获补贴;应计入本单位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超过本单位工资总额扣除该部分费用后的余额。根据上述分析判断出:本公司对于个人发放给员工福利费并在会计上作为成本项目处理。

(3)非货币性奖励所涉及职工薪酬、福利及职工福利费,则与当期工资总额或销售收入标准是否一致。

这类非货币性奖励,通常有三种类型:①现金奖励,即直接支付给本公司的现金、银行存款、工资;②预付工资;③年终奖。其中第二种对非货币性奖励所涉及的企业应当在满足条件时直接确认、计量收入或支出该项收入事项。本企业在发放工资时应根据上述三种类型向员工支付现金。若发放工资时出现各种情况均为一次性发生,则不符合上述规定条件之企业可直接确认该项支出并计入当期损益,该企业需在取得该非货币性奖励时根据本企业所发生项目确认收入或支出。第三种类型企业支付现金时并无相关规定应确认该项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