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人力成本包括()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按照规定计提的职工薪酬、辅助人员工资和应付职工薪酬。工资是根据公司工作人数确定的。辅助人员包括文员、仓管、后勤等,一般包括临时工和其他临时性、辅助性工作。辅助人员一般不与工资一起核算。应付职工薪酬根据实际发生金额和确认标准,与工资一起进行折算、发放,并按规定计算应分摊到其他员工头上(不包含为其他员工发放的费用)。上述计算方法均遵循“递延所得税”原则。

1、根据企业的工资薪金总额,根据其工资总额确定工资薪金总额;

(2)工资薪金应按劳动合同或协议规定作为员工工资薪金的组成部分确定。本例中,企业为了减少管理费用,提高经济效益,采用了减少管理费用、降低单位产品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等方法,提高了劳动效率,所以企业工资薪金应该计入资产,但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没有按规定计提工资薪金额。在计算时,其工资薪金总额确定,即根据员工的工作性质、工作年限,按照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确定。(3)福利费:是指用于发放职工福利(包括单位按年度为各类职工支付由劳动保险费和职工福利费构成的各种福利费用),以及有关福利费支出引起的费用,包括各种基金及其他各种基金以及福利费支出和公司从有关单位提取用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项费用等。职工福利费包括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退休费和离休费两部分。其中,在企业职工退休时缴纳部分和从工会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相结合作为工资薪金发放基数;不足部分为职工支付其他费用。企业在扣除了相关成本后所余款项需要转回公司时,准予计入相关成本支出。本例中工资薪金发生额为()万元:在会计上属于“工资薪金”范畴;企业采用月平均工资作为劳动报酬的,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资产折旧和摊销》第一条等规定计提折旧;计提减值准备、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各项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计算方法:将其与工资薪金一起进行折算、发放,并按规定予以摊销或分摊至其他员工头上;当其需要摊销时予以摊销至“本期利润”时(应分摊到其他员工头上)。上述两项所得均是应当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应将其计入应交税金项目和计算缴纳税款中关于职工薪酬费项目有关所得额计算确定并计提工资薪金总额。其中工资薪金可以在汇算清缴时结转递延至以后年度使用而不需要缴纳税款等有关处理的所得;本科目核算对象是应支付给个人或者单位的各种福利费、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2、辅助人员工资按规定在一定年限内摊销;

如按年平均摊销,年限不得超过5年。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时点选择,一次性摊销。按规定与员工在公司领取的税前扣除项目一致。但是,为员工发放的福利费用不在扣除范围内,属于税前扣除项目。这种方法并不适用于企业中临时性辅助性岗位,员工平时没有劳动时间,工资与其他员工一起折算,然后将其全部分摊到临时工或者临时工上面。

3、临时雇佣的临时工工资一般不与正式员工一起核算;

如果临时工的工资与正式员工一起核算,应作为人工成本,计入临时工工资总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劳务派遣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5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是指企业及其雇员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者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雇佣的人。劳务派遣公司为其提供劳务,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及其相关协议作为确认收入、结转费用并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企业委托其他非人企业委托其在境内提供劳务以取得收入,不以劳务派遣形式提供服务取得收入的差额计入企业成本,视同提供劳务收入。另外在签订协议时需要提供劳务信息,同时支付劳务报酬。支付给个人;或支付给劳务人员工资薪金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并入工资薪金总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与劳务派遣有关费用计入相关管理费用)。劳务费用可以作为工资薪金之和进行核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企业所得税前扣减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转出损益。

4、根据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扣除。

企业负担的人力成本包括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应支付给与被拖欠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的款项外,应支付给职工(含与其相关)的各种奖金及各类补偿金。不允许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向社会福利机构、企业、工会、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等政府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中,从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其他合法收入中扣除。未规定住房补贴或者住房补助的,在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相应金额后,按照实际发生额为准。不属于本计税范围的部分(也包括非货币性资产),可在税前扣除;因执行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法规而不能扣除的除外。上述因素均使企业产生人力成本支出中包含着与实际劳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