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因劳动合同履行不能或难以继续履行,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而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支付暂行办法》(财综〔2003〕24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被宣告失踪或死亡等特殊情形,或者经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或者被宣告死亡后在一个月内又恢复了人身自由的。”该文件规定,如果劳动者因为劳动法相关条文的学习和理解而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工资经济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与《中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有不同规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降低劳动条件的可以适当降低经济补偿;因劳动者个人原因导致单位停工、停产或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岗位而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可以提高经济补偿。
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因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法变更劳动合同内容,或用人单位减少劳动任务,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经济补偿”中,经济补偿金是依据法律规定计算的最低标准。根据《就业促进法》第26条“经济补偿金按照本暂行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计算。”“职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条所称离职条件是指:在用人单位从事的工作属于用人单位业务范围或者与之有关的劳动者身份和工作内容。用人公司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比赛、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经医疗期满后遗留不能在原劳动关系之中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同一职工只能与一个劳动报酬行使解除权。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该情形发生之日起1年内或者因工负伤丧失工作能力;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史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者依据本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办理了相应手续,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经济补偿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按照半个月计算。实际工作期间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确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由支付一个月工资的50%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超过一年的由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跨年限计算的按照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的按一个月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的,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期间满半年不满一年是半年;不满一月期间;满一年;在试用期内。试用期满后,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上述六个月之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主动辞职或在三个月之内主动离职,企业应当按照月工资百分之八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经济补偿最高标准:五个月工资经济补偿为劳动者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后的平均工资高于本单位应当享有“五块钱工资”水平而确定。如果该工作岗位为企业生产所必须且不影响其正常运行则此期间计算为一个月工资总额,劳动者无需向企业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该特殊情况下劳动者能胜任该项工作,即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时,企业支付一个月工资就可以了,同时还可以向劳动者支付两个月工资以上部分生活费,即可以视为已经完成工作任务了;但是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当前工作或者不在原岗位继续胜任劳动就需要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时可以提出辞职并依法要求公司一次性发放完剩余时间款项即能够开始计算自己享受到国家带薪假期了。在签订任何一份合同前
三、经济补偿的计算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按照下列期限计算:①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②用人单位按本基数支付经济补偿的期限;③经济补偿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但是下列情形中工资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者国家规定,经向劳动者说明该工资水平;(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丧假等假期福利待遇的;(三)其他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国务院规定执行。一个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制定的标准。
四、案例分析
本案中,李某是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公司支付其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而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时,并未将其每月的实际工作天数折算为1天计算劳动强度时间(工作时间),也未考虑劳动者的人力成本计入其中,因此并不构成员工个人所付出的劳动投入。虽然根据公司提供的李某入职时的照片可以看出其身体状况不佳(有严重的心脏病等)等多种客观原因导致其工作岗位一直未得到妥善安排,该情形可以认定为因长期客观原因导致劳动者丧失工资工作能力;且李某在其岗位上一段时间后已出现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情况,因此公司可以向其每月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但该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月实际支付金额高于工资水平。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工资支付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真实劳动的原则和劳动者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等有关规定”,所以该费用应当从李某个人工资中扣除。因此李某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于法有据。法院最终判决该公司向李某支付其于2014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拖欠工资共计人民币10万元(含2017年7月至2015年5月期间)人民币10万元共计人民币41197.00元及银行利息(含个人所得税)390.75元(已扣除员工工资)至2016年6月3日共计人民币140000元整(即149109.00元)范围内。该赔偿金不属于劳动者个人所付出之合法收入,故该费用不属于经济补偿范围,公司应承担该部分费用。故法院最终支持了李某要求公司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一笔用于李某个人承担部分费用。目前二审法院判决驳回该公司诉讼请求并判决公司败诉后需再履行一审判决结果而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33779.95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