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违法所得的认定问题。很多当事人认为,对违法所得一项未加任何解释就直接认定为违法所得,没有考虑人力成本。这样的解释存在不合理性。但笔者认为,将违法所得与“人力成本”合并计算确实存在一定的合理性,有利于规范执法行为。在进行相关案件的查办中也时常遇到有人咨询相关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经营所得,由法人按其注册资本比例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作业所需雇用人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征税范围,应按照法律规定计算预扣预缴税额。”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及其他组织通过承包、承租经营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为违法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可以扣除。那么,该如何认定以上三种取得的实际收入呢?

一是当事人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当事人必须提供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及配偶身份证复印件、与本人关系证明原件。这里需要注意一下,即使是个体户生产、作业所需雇用人员的身份证明材料也是可以申请扣除的。但是必须要提供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效复印件。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不是所有人都可以提供。如果当事人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或者一张没有身份证正反面照片)及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复印)或者户籍证明原件,或通过其他方式提交能够证明其具有本单位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注册资本(实缴资本金额)或者营业范围等证明材料并经注册登记机关备案或者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可以在核准名称栏内注明其单位名称)、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这两个证明就代表着该公司不在生产、作业所需人员范围之内,也不属于纳税人申报范畴。

二是当事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供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但目前并没有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问题: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合同时约定,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 B公司向 A公司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B公司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依据该信息计算, B公司从 A公司获得了8万元的劳务报酬; B公司从 A公司取得劳务报酬6万元; C公司从 B公司取得了3万元的收入。B公司只提供了其中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及相关证明材料,税务机关无法进行确认。对此, A公司又陷入了困惑,认为既然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为什么还要让 B公司自行提供呢?笔者认为 B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只能证明其经营产生了收入。如果 B公司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规定享受专项附加扣减政策的,应该按20%的比例向 A公司收取费用。据此计算后, A公司应向 B公司支付8万元。但是,如果不提供上述材料或者提供未有效证明材料(即所谓无法证明事项),税务机关在查处过程中不会予以扣缴税款。那么, B公司的经营所得就只能按照实际成本来计算应纳税额了,具体来说应该有如下几种情况:一是该公司为个体户成立初期因缺少经营资金且无法提供相应票据来证明其实际有经营行为存在;二是被要求每月必须对其从事商业活动作出相应证明材料;三是与 B公司签订合同时由于 A公司不知道该提供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或所提供材料不全为由而不予扣除;四是 B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等。因此,对于上述三种情形,可以从违法所得中来判断是否为实际收入。在确定 A公司违法所得时首先要考虑其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是否充分以及真实、准确。如 B有限公司为了减轻自身负担而雇用了与该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中明确表示无需取得税务机关的任何许可资料。另外,对该公司来说,也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申报缴纳税款。否则,一旦对其作出处罚即构成违法所得,将可能被追缴税款并处罚款相应数额。此外,笔者还认为在处理这一案件时采用了合并计算

三是相关主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人以及其他组织进行检查时,依法应当取得报酬的数额应根据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的特殊规定,以及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特殊扣除情形中,其生产、作业所需雇用人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全员征税范围,因此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不能适用该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予以扣除。那么该如何处理呢?笔者认为,如果认定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违法所得,可以扣除:一是该个体工商户通过承包、承租经营方式取得的利润;二是在相关主管部门检查时产生的费用;三是按照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即在个人所得税法中,只有“生产、作业所需雇用人员”一项属于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律地位的特殊规定和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可以扣除的情形。因为该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与其雇佣的从业人员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征税范围,故可按照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予以扣除。而对于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中的“其他组织”则是指个体工商户依法设立并从事生产、作业所需人员而雇佣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