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人员在处理成本、费用等业务时,一定要注意增值税的抵扣原则,否则很容易出现被税务稽查的风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国税发〔2016〕36号,附件1)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适用17%税率或者征消费税条件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人力成本,应当按照以下办法计算取得发票:《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1号)第二款规定:“本细则所称劳务,是指用人单位提供给个人或者组织提供服务、具有劳务性质的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动报酬和各种社会保障费用。”
一、增值税抵扣原则
对于自然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当按照下列公式确定进项税额: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适用17%税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纳税调整手续。未办理纳税调整手续,但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
从征求意见稿来看,人力成本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500万元。但在实务中,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问题,部分企业采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税行为,将人力成本当做进项抵扣。《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之适用17%税率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税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以下简称《纳税人须知》)规定:“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是500万元。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的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8号)规定:“除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照规定取得劳动用工开具不含税专用发票;按规定取得其他相关凭证并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要求者可以申请开具与其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人力成本性质
纳税人购进的人力成本,按照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属于“对个人或组织提供的劳务服务”中的“劳务”,按照“不动产”处理。根据《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的公告》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车辆、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具有长期使用价值、非货币性资产或者不动产特征的物品、场所。”因此,人力成本不属于不动产,而是属于非货币性资产,所以可以作为进项抵扣。比如:企业职工住房、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进行抵扣。
四、人力资源服务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人力资源服务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第七条规定:对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劳务派遣企业为招用被派遣劳动者,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用工之日起即可按照每月1000元(含)~6000元(含)标准定额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对从事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认定并向其发放补助的单位,自确认当月起连续3年(按60个月计算,下同)免征营业税。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截止日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为企业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技术成果所得及其他取得收入的适用优惠期限为5年。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企业所得税规定中明确,该税收优惠政策是针对个人或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人力资源市场供求信息为基础,向其提供人事代理、人力资源外包、职业培训等劳务派遣服务而取得的所得和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