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为了满足财务管理的需要使用了大量人力成本,而实际上人力成本并不包括工资薪金、福利费、工会经费等支出,因此企业也存在大量的人工成本不超过利润的情况。如果在实际企业经营过程中没有正确理解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的关系,那么很有可能会因为不合理地使用人工成本导致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出现错误。那么该如何正确理解和应用劳动合同和劳动工资?如何正确区分企业生产经营中所使用的人工成本与工资薪金?
一、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人工成本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费、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劳动者的补贴、延期缴费费、违约金、赔偿金和为维护职工权益所支付的必要费用。实际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如果非要将企业全部税前扣除这些人工成本都需要经过税务机关确定后才能税前扣除,那么根据税法要求,非工资总额超过当期工资总额8%还需要调整利润总额。
二、企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人工成本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395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由企业与职工按劳动关系分配,按照工资薪金的有关规定缴纳。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应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的企业,其实际发生的直接费用支出,不超过按劳务派遣方式用工收取的劳动报酬总额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汇算清缴时调整。
三、是否需要确认劳动合同有效期限?
劳动合同是劳动关系的主要表现形式,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在一定时间内履行一方不履行的一种协议。因此应对劳动合同关系进行有效法律规定,包括合同双方权利义务、法律责任、违约责任等。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不要求续订、不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可以终止。”同时第四十条明确规定:“试用期劳动合同应当至少保留一年的试用期记录。”所以如果公司需要为员工提供“服务期”服务,那么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劳动合同约定有效期限。
四、企业应将人工成本计入什么费用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的费用,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法定税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企业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支付的各种人工成本不超过利润。如果企业使用工资薪金等进行人工成本的核算时,应将人工成本计入其他费用中,如房租、水电费、电话费等都应该计入其在税前扣除范围内。
五、如何确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金额?
企业实际发生的人工成本,是指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企业为取得收入而发生的各种直接、间接成本。人工成本包括工资薪金、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等。劳动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不含税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薪金的费用支出,不包括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现金或实物工资;职工福利费是指劳动期间向职工发放的现金及福利支出;工会经费是指工会组织向本单位职工发放的用于职工福利、工会活动、劳资纠纷等方面的补助支出。以货币形式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现金或实物所发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支出:包括为职工支付的各种工资薪金、各项福利以及工会经费等各类劳资纠纷所发生费支出;为职工支付或代理支付的其他与收入有关资金支出;与劳动报酬无关但与单位福利有关支付数额较大的支出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征求意见稿)》(财税〔2018〕37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工资薪金费扣除项目和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