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是指企业为获得或维持劳动报酬、履行社会保险、福利、培训等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工资和奖金,以及因培训而增加的差旅费、伙食费等。人力成本可以由个人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款几部分构成。员工劳动报酬一般不超过其所享受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时间和支付依据等规定的最低标准。企业员工福利费可从员工工资中扣除,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包括:职工伙食补助费,按实际用工人数按月发给员工伙食费;企业为职工缴纳五险一金的缴费基数最高可达其工资之和;发放的加班工资不得超过规定标准。
1、工资及奖金应单独作为劳务费进行核算,不得从劳务报酬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二)职工福利费;(三)工会经费;(五)法定扶助金、职工福利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其他支出。
2、企业应为每名员工购买或支付的商业健康保险以及购买的商业健康医疗补充保险费用,可计入相关成本科目,在计算其工资薪金时一并扣除。
商业健康保险是企业为职工提供的具有给付能力而自愿参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医疗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重大疾病保险费以及其它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的保险费用。商业健康保险是指企业和员工自愿承担适当代价,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额度的商业健康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基本生活保障产品(如社会福利卡、养老保险卡、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类的商业安康保险,以及生育(例如计划生育产假工资)类的商业健康保险。其中基本生活保障产品包括国家规定的福利分房和农村五保等项目;生育(例如计划生育产假工资)类的商业安康保险,以及医疗保健设备中的药品、医疗器械等;其他有利于员工身体健康方面有针对性设计或实施项目。对于企业来说,为所有员工购买或报销商业性健康保险属于不合理支出,属于企业提供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福利支出性质,需要根据所承担员工数量和个人收入来确定不同比例进行扣除。对于一般不能直接在财务报表上体现为工资薪金、保险费和其他费用支出类项目扣除的项目,可以在该企业成本核算中单独列支相应金额。
3、以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无形资产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为主营业务所发生的业务往来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摊销。
按实际发生额的摊销方法,分为一次性摊销和分期摊销。按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无形资产或其他长期股权投资确认收入额时,当期应按销售商品长期股权投资成本,作为当期销售收入的基数,分期摊销。无形资产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其中市价低于成本时,按成本与市价之间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摊销。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不超过10年。注:这一部分可在当期确认销售收入。
4、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加班费补贴、未超过法定休假日正常支付的工资以及加班费未作扣除时,可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由于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员工加班补助,应作为成本,计入其他业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实务中这部分支出往往不属于工资薪金,但经常被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如支付给员工的加班工资未作扣除时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薪金);超标准发放奖金等,此类支出一般按工资薪金发放,也可计入其他业务成本。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奖金等,则不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即可。如果计入其他业务成本,则属于不需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可计入当期损益或冲减相关费用之情形。但对于加班费之类未作扣除且属于应纳税所得额不大范围之支出,则应在工资薪金部分进行税前扣除。
5、差旅费开支,按实际用工人数发给相关员工,并据实在工资薪金总额中扣除。
差旅费开支实行年度审批制,严格控制报销范围和标准。因公出差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承担差旅费开支的部门向出差人员出具报销票据或证明,并由出差人员签字确认。差旅费的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5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583号)的规定执行。其中,除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企业规模等因素规定发放的福利费外,企业不得在工资薪金总额内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