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1、销售佣金算人力成本吗?【案例】 A公司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加工销售合同,约定由 A公司提供30万元的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协议签订后, A公司在收到第一笔佣金15万元时就确认了20万元的收入。第二笔的手续费为0.4万元,那么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时就应该进行纳税调增(或减少)企业所得税应扣税所得额和扣除项目金额。(1)按销售收入10%计:500万元。

(1)、由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A公司应从取得第一笔收入时已确认的经营收入中扣除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而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33万元;

同时,将保险公司支付给 A公司的佣金15万元从该合同完工时计入资本成本,由此产生的相关成本费用33万元和损失应作为 A公司当期损益计算确认。对于因履行委托加工合同而发生的成本费用及损失,应在合同完工时从营业外收入中扣除;对于因未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和损失,应根据合同或协议等资料计算确认。由此可见,本案例中的33万元应在 A公司当期确认。由于不涉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 A公司应在当期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所确认的相关业务成本以及相应损失33万元;同时还要减少因委托加工收入为:20万元+300万元。故对该保险公司的相关成本费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0号有关规定计入 B劳务成本。【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80号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七十五条的规定,企业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原因形成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费用可在计算当年度扣除。

(2)、由于手续费只能在公司所得税前进行扣除,故其应纳税调增50万元;

(3)、由于没有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故其应纳税调增金额为50万元。上述案例中, A公司收到的手续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0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对于属于企业性质、不具有委托加工性质或不属于独立核算单位的委托加工,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488号)第一条规定的应税劳务报酬扣除项目范围和标准规定的部分,按不超过销售收入7%扣除而未超过规定限额进行处理。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 A公司手续费按50%计提、按实际发生额扣除。因此,其应纳税调增金额为:500万元。

(3)、如果可以扣除, A公司在发生第一笔业务时应及时将上述支出进行会计调整;

(4)、如果 A公司未按规定的方法进行会计调整,应在发生第一笔业务的当年一次性确认或分期结转相关业务。(5)、如果无法扣除,则 A公司应在会计分录中详细列示每一笔交易发生的原因及相关税金等相关信息。2、人力成本吗?【解答】人力成本是指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需职工、雇员数量与劳动生产率之间所发生的关系。工资支出作为人力成本支出是一种特殊形式。与工资、薪金支出相比,人力成本一般不具有确定性。工资支出与企业工资总额、职工福利费支出可以相互抵减,但不得从工资薪金所得中扣除。

(4)、如果无法全额税前扣除,则在计算销售收入时扣除上述成本费用及损失金额后的余额为600万元,进行纳税调增;

(5)、 A公司应补缴相关费用(不含增值税),则应纳税额为200万元,而减少前的余额为300万元。同时,企业所得税在计算的销售收入时应当加计抵减上述费用及损失金额,则应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纳税调增。2、不属于人力成本怎么办?【案例】甲公司属于某机械制造企业(1)。合同签订后不久就收到了20万元的佣金,并且与第一笔支付的手续费差不多。请问在计算销售收入时,销售佣金是否应该计入人力成本呢?

(5)、如果无法全额税前扣除,那么就只能进行纳税调增。

(1)按合同规定扣除的手续费10万元: A公司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10万+0.4万)×10%=48万。(6)、如果不能全额扣除,那么就需要进行纳税调增。(6)、因为佣金属于企业经营所得,属于人力成本还是会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所得税实行专项附加扣除,具体可以查看相关规定。2、人力工资包含什么?【案例】某企业2018年7月1日通过工资薪金计算软件每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25%=14800元(已扣减费用:5000-14000=16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试点办法〉等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47号)第五条规定,上述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0%项目计算公式,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12600+3500-5000〕×20%=24000+24000-1500)÷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