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人社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建立健全工资支付监控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中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30号)明确,个体工商户销售其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应按照规定在税前扣除。该通知同时要求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主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不能按照用工形式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的,其所购买的商品、劳务和提供服务的收入,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属于员工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因此,对于个体工商户而言,其可以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还可以依法选择适用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那么个人从企业取得收入到底属于哪一种类型呢?
一、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为主体的个人所得税。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获得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到的收入;奖金、年终加薪等收入;如个人向其他单位提供劳务所得;企业向个人发放的奖金、福利等所得。
二、从其他单位取得收入(如提成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其他因素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1)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乘以税率为20%)。
三、非货币性资产性经营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一)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四条规定,凡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均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享受下列优惠政策:(一)销售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包括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金额;(二)以外币计值的,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人民币为交易币种。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费用按取得收入的比重确定;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取得该收入时扣除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总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纳入小型微利企业范围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明确:小微企业的投资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的部分,可以按年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可以适用递延纳税政策。因此对小型微利企业的投资额计算纳税时可享受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对此《通知》也作出了明确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转嫁成本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超过当地同类单位从业人数50%的企业为小规模纳税人;超过50%的纳税人应当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进行计算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以实物为主的日常消耗性产品经营收入及服务收入。
比如日常消耗性产品为食品类商品,则属于日常消耗性产品经营收入及服务收入。此类收入由于其属于企业经营范畴,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销售货物确认收入及扣除货物、劳务、服务等费用后的余额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但不包括购买货物的价款、租赁等收入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因此不属于增值税范围。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0号)中也明确: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符合《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不得扣除项目情形之一,但从其他相关规定可扣除项目包括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额不超过1000元(按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额)并按照税法第七条第三项规定扣除标准予以扣除等情形除外)的除外。
五、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所得。
例如,个人转让股权,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其收入不属于“经营所得”而是属于“财产转让所得”,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企业所得税中,除了上述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收入外,还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所得,如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获得的收入、利息的收入等等。对于上述收入的来源和用途,相关规定进行了明确。由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的收入类型较为多样,与生产经营有关所得收入的划分也存在一定差异。因此适用各种不同类别的所得项目。具体而言,下列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应扣除额:1.工资、薪金所得。
六、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9号)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中所得的经营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办法: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自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从其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中取得的租金收入依照前款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从其承包经营所得的租金所得,减除“三险一金”后的余额为收入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等收入时,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减半征收;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业主从小型工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取得的收入,减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在缴纳税款时再予以抵减出资额。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按年计算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名劳务者工资薪金所得不在税务机关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范围之内,而是属于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情况需要说明三点。
首先,这七名劳务者所取得的报酬,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所得等。其次,这七名纳税人均为个体工商户业主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均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从上述两个案例中可以看出,虽然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中不包括个税优惠政策条款,但实际发生的情况下,其仍可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进行纳税调整。在上述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内的税收优惠将部分直接惠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群体和众多私营企业主。因为这些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是不能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因此,如果个人被企业要求签订“劳务合同”时,应将“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调整为“工资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存在上述情况则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代扣代缴个税。再次,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不具有劳务合同关系或不属于生产经营单位管理关系而独立从事所得计算的用工形式的,应当依照税法有关规定订立书面劳务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