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力成本的定义,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有一定的分歧,比较常见的是将销售费用和员工福利计入人力成本。在人力成本计算中,由于我国税法规定需要进行税务登记等因素的影响,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有一定时期或有条件地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是允许的。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于人力成本是否计入,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些老板认为人力成本算了销售费用就不合理或者故意回避费用支出核算范围。下面我们就从管理角度探讨一下如何进行财务核算。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收入,是指能够可靠地计量的货币性资产,包括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以及其他资产。

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和机器设备等;无形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在内的财产权利;其他无形产权。因此,在公司日常经营中,经常会涉及到企业因不具备有效合同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或者赔偿金,以及企业所得税费用。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财税〔2011〕36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收入,是指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等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具体如下: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人力成本并不属于企业经营费用,应当计入销售费用中。税务机关在处理时可以按以下方法进行处理:如不允许扣除,应当在当期税前扣除;因此,对于人力成本的计算存在争议。

二、对于个人来说,其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可以计入工资薪金所得;

而对于其他企业来说,其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费用也可以计入劳动报酬,但要按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如:员工从企业领薪时需先缴纳个人所得税,然后根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员工工资薪金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职工工资薪金所得需要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比如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在社保中心直接报销。还有些公司会为员工购买商业保险。而这些商业保险不能税前扣除。另外也需要提醒大家一点,对个人的社保缴纳额度是由财政部门确定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企业可自行选择是否缴纳;不属于由社保经办机构代扣代缴;个人应承担部分需要通过个人所得税自行承担。如果员工没有取得相关的证明材料将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有一定的风险。

三、以货币计量不包括工资薪金

在计算人力成本时,由于企业不涉及税务登记,所以按“工资薪金”核算,在实际工作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税负,会选择将工资薪金计入人力成本(如社保等)再按照一定的比例计入薪酬福利。在计算人力成本时,为了准确计算,需将员工工资发放情况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入薪金所得,而不是以货币计量,这就造成计算人力成本时只考虑了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对于企业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所得是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如果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话,则个人所得税缴纳基数确定标准为800-1000元,免征额为5000元。如果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者缴纳个人所得税后需自行纳税的,还应补缴个人所得税。虽然个税法明确了只有向个人支付数额较大的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政策,但是并不意味着纳税人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计算税务时还需要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对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都不采用扣除项目金额制而是按劳动者工资金额来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并计算个税基数,所以这部分费用是不需要考虑个人所得税。当然还有些情况不会考虑该情况,一般认为是属于个人所得税政策调整范围内的薪酬情况均可以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

四.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合法合规的。

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合法合规支出,应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属于福利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费用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所得,是指个人(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支付给个人的货币性利益的收入(包括现金报酬、补贴、奖金、津贴、佣金、特许权使用费)。适用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所称个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征税对象。计算所得之前,个人需要先办理个税登记手续。个税暂行条例明确了个人取得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款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按照规定从收入中扣缴的款项,准予冲减其所得。也就是说如果您存在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当中或者以后,会影响到税款缴纳和个税优惠政策享受。所以在核定员工工资时就应该把这部分资金计入当期所得的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当中;另外还有住房公积金也是可以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愿缴存的专项建设资金。所以社保如果属于人力成本支出就不需要抵扣个人所得税;住房公积金是合法合规支出,但是如果是不符合个税政策,那么可以考虑扣除。当然在有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的规定进行相应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及其职工应当按照工资薪金方向劳动者支付的现金报酬、劳动密集型产品(服务)以及设计、广告等提供便利,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但是有一些行为是不合法合规甚至违规行为;例如企业接受委托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将其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计算为费用扣除项目;或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或者应当扣除而未扣除”。另外也有企业存在支付薪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未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手续直接从工资、薪金中扣除也是不合法合规的行为之一,因此需要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

五、对企业而言。

销售费用和员工福利都是企业为了提高利润,扩大再生产,所必须发生的费用。但由于没有进行税务登记,企业的资金投入存在一定的风险。企业在日常管理工作中也会遇到一些难以处理的情况,比如工资总额,人员工资支出等。所以将这些资金纳入职工福利进行核算是可以的。但在实际操作中不能将所有的成本都纳入到员工福利中去,这就有可能导致在计算财务费用中出现过高或者过低的情况。正确的做法应该是对于在支付时合理列支。如果有员工因为工资奖金和福利不能直接在扣除限额内进行扣缴税款或者个人所得税时,由公司先行扣除,或者先扣除或者后扣除。另外如果工资中存在超过当年最低工资标准部分或者超过个人负担部分也应列入成本费用来计算。这样做可以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对员工进行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福利项目时计入成本费用是正确的。

六、根据财税[2009]54号关于“销售费用”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与销售货物有关的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均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条规定的主要是指“营业外支出”。所以,按照销售成本计算的销售费用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