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为了转移经营风险、增加资金支出,将本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劳动报酬一分不少地转给公司或个人控制的“小金库”。由于各种原因,大部分小金库并未被公司实际占有,也没有进行必要的会计处理。如用来分配的利润、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及各种福利等都归个人所有。还有大量资金,是员工从其他公司转到了企业账外存放,或未用于发放工资等。由于此类业务操作简便,易被企业和个人所知晓,因而没有引起重视和注意。本文对此作出分析解释。一、本行为的定性:单位利用其经营活动中不属于生产经营活动范围或无法以合理方法核算取得的收入为本单位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称其他收入”包括: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手续费和佣金(不含代销商品收入);技术转让所得;版权所有费;捐赠支出等各项支出(以上均含上述项目)。
1、小金库的主要业务内容:
小金库是指单位用于将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或劳动报酬一分不少地转给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账户的行为。这些“其他收入”账户与企业的其他账户性质是不同的。小金库的基本功能是转移资金到个人账户上的,但其主要功能是实现“收支两条线”的会计核算,即实现成本费用预算、资产负债管理、现金日记账核算等事项。当资金由生产经营活动转移到个人账户时,会使企业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从而影响到会计核算。小金库制度可以将所有的经营活动纳入独立核算范畴,使财务数据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效益情况。
2、如何区分上述行为?
在本案中,公司采取了虚假费用支出虚列成本支出,将其所涉费用转至公司账外,构成“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企业的负债为个人所有”的形式,将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资金转给个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秘密手段侵吞、截留、骗取国家或集体资金”的行为。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所称其他收”包括下列项目:①以非货币形式存在的货币资金科目;②实际用于生产经营而存在的其他资金;③其他支出项目。但本案中所涉金额巨大且支出均不合理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认为该行为属于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偷税漏税行为,且未按规定将其转出。因此从定性上看可定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将其资产设立为其他收入”的违法行为。
3、公司在审计过程中有哪些变化?
答:该公司在审计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小金库资金来源于工资、奖金等,但有一部分资金并未用于支付工资等,只是用于其他方面。这些资金由员工自行保管,公司并没有实际的经营业务,员工对此也并不知情。这些资金从公司账外转到了企业账外放置。审计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这些资金大部分都用来支付员工工资。且该公司员工在其劳动合同或工资单中与公司财务人员有劳动关系且不能证明其真实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是公司财务人员保管着该资金。为此,该公司要求企业提供资金账外存放情况的原始凭证。
4、如何认定上述行为并不属于“其他收入”范围呢?
我们以笔者在本案中的调查为例:(1)劳务报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稿酬按照取得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编自导、广告等五种方式。(2)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的利息,其性质为利息债权转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按实际支付金额确认利息收入。(3)手续费和佣金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或支付;手续费和佣金是否计入企业所得税收入,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税法进行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