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与销售收入的比例通常为1-5%,有时也有10%以上。由于人力成本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这些费用支出是企业所必须支出的,不能用于资本化。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在计算利润时,人力成本应作为收入处理。下面具体分析。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该法”)第五十条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以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确定其收入:
收入的确定,以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的各项收入减去资产负债表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认的相关利息、各项捐赠、股权投资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资产处置收益后的余额为本期企业收入。本条所称企业的应税所得,是指企业在适用税法时确认和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及在所得税前扣除的各项收入和费用。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法定项目对应的最低计税基础。判断方式:该规定所称标准或规定,是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收入分配原则以及企业会计准则有关收入确认原则的要求确定。
二、关于工资薪金和奖金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未分配利润;绩效工资、津贴;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属于本条例所称工资薪金、奖金、津贴及补贴、社会保险费用和住房公积金的支出项目,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其他支出。对于税前扣除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的支出,不计入企业所得税项目;已作为资产折旧或摊销的资产重组时所发生的减值准备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业实际发生并能够合理预计的损失,可以从税前扣除,但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为计算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工资薪金所得:
对于工薪所得,企业不需要考虑雇员是否为企业的正式员工,也就是一般的劳务人员,如果雇员取得的是工资薪金所得,则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为其工资薪金所得的扣除标准为:工资薪金所得按月(季)计算、按次(日)计算。所以这里不考虑雇员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劳务性质的所得,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工资薪金。因此,即使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确定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金额,也可以按月计算纳税。因为只有当员工领取了奖金时才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实际中,可能有一些员工工资已经发放过工资薪金而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那么在计算时就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为:3000元×20%=5000元;而其奖金应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应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要比预扣预缴税额少100元左右。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职工取得的各项补贴和津贴,包括企业和个人支付的福利费和职工享受的其他福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扣除的费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3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取得的福利费或职工享受的其他福利费应单独作为企业利润(不包括职工福利费)的扣除项目列支。上述补贴和津贴只能用于职工福利费。如果将其计入企业当期成本费用化。那么它就属于了人力成本的范畴,但如果属于职工福利费用,该费用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实物或者其他形式对其所得进行分配时,按照经济业务实质所决定的数额计入工资、薪金总额,但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得扣除的除外”。因此,对于上述三项支出应当按照其取得利润总额的60%来确认收入。需要注意的是必须要有企业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应计入其他收益的其他补贴和津贴不能作为成本费用化处理,需要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作为收入进行会计处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第44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所称费用,是指在确定征税对象、征税项目和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所发生的实际支出。
费用包括工资、奖金和津贴,不包括福利费或其他福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3号)规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中由个人支付的,企业不得从其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中扣除;由企业向个人支付补偿的,应当作为收入处理。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减除费用后的余额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的通知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除费用按每月400元计算并依法预扣预缴税款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个人所得税采取月度预扣率制取数时预缴税款时,对该三种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后余额部分,准予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扣除。二、上述所得减除相关费用后,余额为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金额。减去符合条件、未减除费用及扣除项目后,余额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工资、薪金所得×20%、薪金所得-定额减除费用标准(按月)5,000元至(400)万元;劳务报酬所得-800元至(300)万元;稿酬所得万元以内(不含6万),减除费用800元;专项扣除1000元(以上为5000元)。二、上述所得中减除费用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并在居民纳税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提高一个百分点后仍不足扣减数,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可以在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等有关因素进行处理。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主管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得现方式下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以及专项附加扣除政策执行情况、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以及申报纳税等各项工作实施情况调查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指导与监督。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应将本地区实施细则抄送省国家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处。特此通知。三、对执行本通知所附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标准后相关金额不超过5000
七、人力成本法第五条规定企业支付给个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现金及实物费支出,应当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不属于企业营业外收入的,应当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此处的营业外收入是指因执行本企业会计准则或税法而发生的支出,该支出在其他交易或事项中已确认的,可确认的除外。因此,企业支付给个人或其他组织的现金及实物费支出、因取得政府补贴而发生的支出均应作为发生营业外收入处理,不能在当期扣除。如果是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其他收入”,应当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收入”,在计算年度所得税时应并入企业当期损益进行纳税调整。注意: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汇算清缴滞纳金–未分配利润-所得税前扣除比例(1-所得税前扣除比例)–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其他所得=--营业外收益-捐赠支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企业新增资本--社保-企业年金-法定税金及附加-已预缴企业所得税-预计负债-已分配利润-税款影响额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