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奖金”的概念是指单位根据员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出贡献而取得的奖励。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8号)有关规定,允许企业根据项目或相关协议对员工发放奖金和津贴。同时还规定,对于取得符合工资薪金性质的奖金、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因此,项目奖金属于员工的奖励性质,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实际中,职工为其支付的工资、薪金应计入成本费用扣除。对于不能税前扣除的项目发放奖金或其他形式的福利补助是否需要计入员工成本,一直是备受争议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规定:第二款规定:“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基本生活费等属于员工福利费性质的支出,可以按照规定在职工个人社会保险费缴费年限内按实际支付并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计入职工个人工资、薪金总额或者用人单位发放的其他收入”中“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以项目奖金等形式发放给员工并计入人力成本部分属于合理行为,该问题无需担心。
一、如何理解项目奖金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48号)有关文件规定,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职工或为其提供劳务的经济利益实体以及与其相关的劳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取得收入,为成本、费用或者损失时,应当按照规定缴纳税款。五、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应当注意何?1、工资、薪金所得:个人取得与其所任职公司有关的扣除之外收入中所含个人费用时,不得扣除。2、津贴、补贴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货币性福利是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内的各种津贴、补贴和年终加薪,都属于基本生活费性质。和其他劳动报酬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围。企业应当确认这些项目发生时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之外,因此可以直接为其扣除。所以,员工在其取得“项目奖金”时,只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并已进行了税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均是合法有效并可进行税前扣除,不属于员工成本,可以作为工资和薪金支出处理。注意这一点:企业与其聘用在同一项目或者相关工作岗位上作业人员按照企业工资、薪金标准取得的工资报酬和薪金支出,不得在计算应当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同时,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登记时如发现工资、薪钱数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补缴税款等义务。如企业与其签订有劳务合同关系、委托代理关系、服务关系等协议或其他形式,应在签订服务协议时明确服务事项及金额、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事项,且不得扣除该员工成本或费用。”从上述规定可知,企业向员工发放奖金包括两
二、“职工福利费”的概念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单位所提供的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两种:①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由本企业负担的工资、薪金及各种津贴;②经本企业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由职工个人负担的其他职工福利费。从该条例的定义可以看出,员工福利费是针对于本单位职工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因此,对于“职工福利费”应作为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各项费用之一,计算提取或支付给福利基金等机构外补助。同时,该条例也规定了以下四种员工福利费概念:工资薪金、各种津贴、补贴、福利性支出、职工供养的非因本人原因而获得的加班加点补偿以及应当计入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性质费用等:(1)企业为发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形所支付的各类补助款。(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3)按照本机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以及与经营活动有关部门所制定的补充补贴。[不包括在本公司领取奖金和津贴范围内]。②企业所在地城乡居民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这里所说的基本生活费是指,用于职工生活水准支出。即按相关标准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标准,但由于历史原因未覆盖到本行业职工群体或其他人员以及因公临时生活困难时支付给本单位职工补贴和救济金等相关福利。该部分补贴需要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支出,并作为相关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比如,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两类:①向所在地政府缴纳或者取得工资薪金支付凭证且用于缴纳个人所得税;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含其他性质)各项奖金和津贴。同时,我们也要注意“其他形式”包括福利性支出:与《企业所得税法》相关未发生但实质上属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由国家统一负担但对员工实行福利待遇单位造成的合理支出。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上分析,本案例中“项目奖金”应该计入员工成本;职工个人所获得但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福利支出等都应视为员工成本费用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是否可以自行申报扣除
实践中,许多企业以项目奖金形式发放给员工的奖金,属于对员工实施了奖励,属于员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应该申报扣除。该情况在2017年第48号公告后被取消,原因在于国家税务总局在2017年第48号公告发布前,有些主管税务机关为确保税收公平,会对同一收入不分先后次序、年度等条件,只对项目奖金处理进行限制,且不允许在当期进行扣除。2018年第14号公告发布后,明确了税务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项目奖金存在不符合规定情形时要按规定进行申报扣除,企业应当主动予以纠正,不得擅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该情况主要针对企业以项目金额,单独计算扣除,无需预缴,但需要进行账务处理即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企业不允许自行申报扣除项目工资薪金支出中,企业有以下几种情形:对于该情况需要扣除项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39号)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企业为员工支付超过当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规定比例部分,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扣除。”在实际中,许多企业都会因为项目成本问题进行申报期内计提资金留存使用而少缴企业所得税;也有的员工由于各种原因未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缴纳房产税或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情况。为解决上述问题,税务机关规定: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除非企业自行申报扣除。因此,对于企业向员工发放奖金等方式进行税务处理并不合适。
四、结语
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4号公告将“项目奖金”作为不能税前扣除的情形予以明确,但作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很多,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是否应将项目奖金计入人力成本或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实际上,对于此问题,一直以来争议颇多。有的认为,项目奖金属于员工工资,应当作为企业收入,纳入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范围;有的认为,应当计入劳动者成本,这两种观点都不能构成税前扣除问题。笔者认为两者还是存在一定问题的。首先,项目奖金是企业对员工所做出的一种奖励形式,不能作为企业应享未享,不应作为发放工资薪金所得;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属于劳动所得,对于取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其计算方法是:工资薪金所得=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其他所得-财产租赁收入-工资薪金--专项附加扣除-法律法规允许扣除项目-实际税负。因此,无论项目性质如何,只要符合发放条件就应该计入人力成本或销售费用进行税前扣除。因此,对于项目奖金应视同工资薪金所得进行税前扣除,不能作为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应按规定计入人力成本或是费用支出进行处理。另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上述费用无法扣除期间企业不得弥补以前期间相关费用并且需要在以后会计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