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调整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在《公告》中明确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为5000元,税率为3%,起征点为5000元。这个起征点是从今年1月1日开始,所有个税的缴纳都是按照5000元。对于广大纳税人来说还是比较关心的问题:为什么在个人所得税税负中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不能抵扣个人所得税呢?为什么劳务报酬所得适用3%税率,而我们的劳务报酬所得呢?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通过向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提供劳务取得的工资、薪金、股息、红利等四项收入。按次计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个人工资薪金范畴,不能抵缴所得税(下称“个税”)。《公告》同时明确将个体工商户业主和其他个人(以下统称“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业主(以下统称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人形式缴纳合伙企业合伙人个人所得税。
一、为什么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为4%?
劳务报酬需要以实际提供的劳务为准,其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范畴,因此不适用20%的基本税率。在实际的工作中大部分纳税人以固定的时间和固定的地点提供劳务,即使是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也不会涉及个人的纳税义务。如我们假设甲在一个城市工作,每月固定提供一份固定的劳务费用。但由于其工作地点在一个宾馆之内,所以他每个月产生的劳务成本为20000元。此时个人在这期间的收入为20000×(1+20%)×20%=150000元。因此其个人所得税的税负为180000元。
二、劳动所得中的工资薪金如何抵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纳税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按照本单位职工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执行;但是,对于一年内在多家单位同时任职或者分立取得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的情形,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减除按本办法规定计算的费用。具体算法如下:计算公式:如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之间有劳务报酬发放记录,则应按照全年月人均所得额减除费用标准乘以12计算纳税基数及适用税率。(2)对于符合任职或受雇条件的纳税人: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允许在本人任职或者受雇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手续。纳税人应在取得劳务报酬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并自行补办相关手续。(3)对于符合任职或受雇条件的纳税人:如纳税人在两家以上单位同时任职、同时受雇且在同一地方生活,不需取得任何收入的可以按照“先劳务报酬后工资”方式进行扣除。
三、其他应税项目如何纳税?
根据《公告》第二条的规定,纳税人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所得。除前款规定的外,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这也就意味着在纳税时,个人向某一单位提供劳务取得的报酬所得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自然人向其他提供劳务者支付劳务报酬所得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范畴,不能抵扣个税。这也意味着自然人向税务机关提供劳务报酬所得中取得的全部所得都需要向个人代扣代缴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