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解释:
1、一级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状态。
2、二级劳动合同指由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性文件;三级劳动合同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的正式文本形式所确立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关系模式——事实劳动关系(或称劳务派遣)。
二、特征
(1)在主体上表现为单方意思表示一致或共同合意达成的一致意见。这种不一致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的意志和职工个人的意愿相分离的情形下形成的一级劳动合同,如企业自主招聘人员时自行确定的录用条件等;二是单位对员工的素质要求高于员工自身能力水平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级劳动合同,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本单位人员的决定等等。
(2)在内容方面体现为不规范和不明确的内容约定。由于缺乏必要的规则制约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导致了一级劳动关系的不稳定性,容易发生纠纷并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及浪费。例如,《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京劳社法[2005]599号)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下列项目不得列入最低工资的范畴:(1)个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2)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缴费基数或者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4)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计入工薪收入的事项。”这一条款将一些不应计入的工资总额予以排除在外,显然是不符合实际情况且无法律依据的做法。再如:《关于加强国有企业经营者年薪制管理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7〕804 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经营者的薪酬结构中不含基本工资"。该条规定虽然未直接否定"基本工资",但事实上已否定了其作为一项固定收入的属性。《上海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改制若干问题的处理办法 (沪府办规 〔2001 〕 79 条)》第七条规定 : " 企业改制成股份制企业的 , 在资产评估后净资产的 50% 作为国有股权的折价出资 ; 净资产的 40 %作为法人股东权益 。 国有股权按以下方式确认 ? 1.以经审计后的账面值确定 。2.以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报告书来确定 3.以上述两项之和为依据进行认定 。4.上述三项均不能认定的 , 可参照同行业同类企业在册在职人数平均数确定为实际控制人持股数额 ”。由此可见,对于此类情况下产生的争议一般不宜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因为如果按照此标准来判定是否属于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则可能涉及刑事犯罪问题。因此建议采用协商一致的机制来解决这类问题为宜。(1)首先应由相关各方就各自的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承诺。其次,各有关当事人均应在自愿的前提下签署一份协议书。再次,各有关当事人应对各自的违约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最后,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的 , 应向对方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3)从性质上看是一类特殊形态的合同类型之一,是介于普通民事权利债务关系和普通行政权力监督之间的边缘化产物。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存在如下情况的各类组织和个人:
1.不具备独立用工主体的经济实体
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司型组织的非法人的分支机构 、不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业内部承包工程队、个体户等。这些组织往往因资金短缺而无法建立独立的组织机构体系,因而需要与其他具备一定规模的公司合作完成工作任务,从而构成一类较为典型的合作关系。
2.不具备独立用工的机关事业单位
主要是各级党政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中的内设科室。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逐步转型,政府职能逐渐淡化,部分事业机构和群团机构的设立也日益增多。但是目前仍有许多地方对这些机构尚未实现真正的转企建制,而是继续保留着原有的体制和管理方法。在这种背景下发生的各种矛盾和冲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在基层一线的工作人员身上。
3.其他类型的组织和公民 个人
主要是在实行市场经济的地区出现的自由职业者和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大多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但由于受知识水平和技能条件的限制而不宜成立专门的就业服务机构为其服务。此外,还有一部分无业人员在寻求工作的过程中也会遇到类似的困难。
四、适用原则
1.依法合规的原则: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2.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充分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避免出现歧视性的对待政策。
3.平等协作的关系: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劳动关系都必须建立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才能得到有效维护和发展。
五、程序步骤
1.调查了解阶段
首先要掌握相关的背景材料,全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