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变更。在实践中由于对劳动关系的认识存在差异、法律规定不统一以及操作上的困难等原因造成一些误解甚至混乱的现象发生,因此必须澄清有关概念及误区才能更好地理解劳动法规定的内容并依法妥善地解决纠纷。

一. 关于合同解除的说法错误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94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不使用的名称;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名顶替"。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12条的规定"雇员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不含五级)时,如果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话,应当列明下列事项:(二)、受伤害的具体部位;(四)、诊断证明或病历资料等其他相关证据";而上述条款并没有明确指出构成工伤应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3. 最高法院司法文件【2002】14号文第二部分第六项中明确规定,"企业未按期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拒不缴纳社保费的",属于违法情形之一,当事人可以此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注:根据最高院[2006]行他字第17号答复意见书精神,《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发生的争议应按本解答执行)。

4.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来看,(1)没有约定试用期;(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3)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三种情况均不属于法定意义上的无过失性辞退行为,而是正常的辞职现象,不能以任何理由予以免除或减轻企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对于以上几种情况下产生的离职问题应该由双方协商一致后自行确定是否要签订书面协议并由公司出具相应的凭证即可。当然如果是因个人原因导致无法继续工作的情况除外。(2)员工有重大过错如故意犯罪等情况造成的损失应由本人负责。(3)至于其他非自身因素所导致的失业人员可按照相关的法规政策申请失业保险待遇或是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就业援助来维持生活来源。

5. 对于某些特殊行业来说,比如煤矿工人因为井下作业环境恶劣而导致身体损伤的情况下,那么矿上是可以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的医疗补助金的。但是这种补助不是针对所有员工的,而且需要提供相应医院的检查报告方可领取。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矿工都可以享受这个政策的。只有符合条件的矿工才可以享受到这一优惠政策。

6. 在有些特定行业中存在着一种特殊情况就是所谓的内部退养制。也就是指那些已经退休的人员或者是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可以在自己的原工作岗位上进行一段时间的工作然后再回到原来的岗位上去工作的制度安排,这实际上是一种特殊的再上岗方式而已。但是对于这些人的工资收入还是跟正常上班的员工是一样的标准。

7.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用工关系一旦确立便具有不可逆性和持续性,也就是说只要建立了就不能够随意中断。除非出现某种特定的客观情况和主观意愿才能够随时中止双方的合作关系并且不需要履行通知程序就可以直接解雇对方。例如说当一方提出解除劳务派遣合同时另一方不同意的时候,此时就只能够采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矛盾了。

8. 如果是因为第三者的介入而造成劳资双方的关系恶化从而引起仲裁机构的受理这种情况的发生,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就需要首先确认第三者是否存在侵权的行为,如果有则需要先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之后再考虑是否需要恢复之前的雇佣关系。否则就必须要先行恢复原有的雇佣关系之后再来讨论其他的相关问题。

9. 当遇到一些比较棘手的问题比如说涉及到商业秘密等问题的时候可以通过咨询专业的人士来进行判断然后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处理办法,这样能够避免不必要的麻烦产生也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