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本法"。由此可知:在我国境内建立用工关系必须签订合同;否则就是违法的行为。而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是用人单位(雇主)和被雇佣者——工人或职员等人员。因此可以说:只要建立了用工关系就必然产生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当然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一些特殊的原因也会出现没有签书面形式的合同但事实上已经产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如何认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呢?下面结合实际案例来加以分析说明!

一.关于是否成立的事实问题

1、如果一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其与被提供方不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者管理权限划分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未发生效力,不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例如:被派遣到某公司工作的人员,该公司的法人代表不是该公司股东也不是法定代表人时,则不能确认双方的用人关系并进而判断为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此时虽然员工提供了相关材料如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等等但是无法确定该材料的真实性以及这些资料所反映出的信息能否作为判定标准来判断是否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2、对于有明确分工协作的关系而言一般应视为具有某种意义上的合作关系而不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劳动关系。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在业务上相互配合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时候则可以认为是一种合作而非劳动关系。

3、如果在工作中需要共同完成某一任务或是对某些事项进行协商一致的前提下也可以认为是形成了一定的合作关系而不属于真正的劳动力使用行为或者是所谓的事实劳动关系了。

二 . 关于是否是合法有效的形式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