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务院令第11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对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那么什么是"书面形式",什么又是"口头形式"呢?
1、所谓的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达成合意后以文字或图表的形式所达成的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即书面的)。
2、而所谓的口头的则是以言语表达的方式达到的某种意思的表达方式(如通过电话沟通),其效力低于书面形式的文件,一般不能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当事人仅就劳动报酬问题发生纠纷,符合上述规定的其他事项可以作为 劳动仲裁 的受理范围")
3、因此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诸如没有签过任何纸质文件的劳动合同等情形应属于未采用 书写等形式 ,不应认定为有效;而对于那些虽已签署但存在瑕疵的合同或者已经失效的法律文书也应视为无效,而不能按照有效的标准来认定是否构成违法约定解除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