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建立和健全科学的、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体系,完善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以完善的劳动合同制度为保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以及企业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等客观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的合同管理制度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从单一的书面形式到多种形式的并存;由传统的静态的管理模式向动态的过程管理模式转变;由单一的政府干预型转变为社会调节型和法制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等等。在这种情况下对原有的《劳动法》进行修改已显得十分必要。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经》)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方面代表应当通过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工资制度和女职工特殊保护办法及其他重要事项。”根据这一法律规定及当前实际情况分析认为应把《工经》、国家统计局制定的关于行业平均工资的统计资料作为制定新的《工经》的主要依据之一。《工经》中有关条款的内容可以参照以下原则加以调整:(一)将原第三条改为第二条(见附表)。该条规定内容可作如下处理:1、增加一条即第四款。2、删除第五项中的"实行同工种不同岗位的工资制"。3、第六项中的"(二)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加点费";调整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节假日或公休日的休假待遇",并相应地删去第七 项中的"(三)其他福利待遇"。4、第八项下的第1目修改为"(五)其它合法权益"。5、第九项下的第十目修改为 "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费用和其它各项保险缴费基数"。6、第十一项下面的第一行和第2 行分别移至第十五至十六页。(二)《工经》、《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实施办法》可作为参考文件使用;(三)、《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报告》可以作为补充材料予以采用。以上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