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平等自愿的原则及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和国家政策规定以及社会公德规范等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也规定了:"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达成和解的权利"。 因此,《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提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处分或者除名处理而发生争议的,由企业负举证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时首先需要对双方所签的劳动合同予以审查并确认该份合同的效力(即是否存在有效的书面的劳动合同)。本案中,甲某所在公司为员工乙出具了解雇证明文件且未向乙方支付任何补偿费用或经济待遇。(注1:此证据系仲裁阶段提供。)由此可见甲乙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故对于甲方主张其与被辞退职工存在事实上的雇佣关系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