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关系的人员时 ,该人员发生就业争议 ,不影响仲裁时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