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的审批办法》同时废止。这意味着在劳动法律法规上已经没有了对企业不执行法定工作时间进行限制的规定;但是否存在对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工作时限的处罚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23号令)、《工资支付暂行条列》、以及《广东省职工经济补偿实施办法》,均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合同关系或终止用工关系的条件为"严重违章"、"重大事故"。因此对于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来说:一是无法律依据要求员工承担赔偿责任(即赔偿经济损失),二是不能以任何理由辞退或者与其解除劳务协议。(如因个人原因造成公司损失、给单位造成了不良影响等)

由此可见:《通知》所规定的"将依法规范管理企业的日常考勤制度",实际上是对用人单位的行政监管措施而已!而并非法律意义上的规章制度。

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的相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作息时间","擅自改变正常上下班时间和休息休假时间的视为旷工";并且"经批准的调整工作岗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见《广州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加班加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所以如果企业在没有获得主管部门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更改员工的上班及休假日数的话,那么其违法行为就是属于严重的违纪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该文件中所提到的:"建立完善企业内部考核评价体系并加强监督制约机制",其实质是变相地鼓励各用人单位自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来约束本单位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