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国有企业的劳动管理及职工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企业改革中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3〕35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企业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劳动者时适用本办法;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在依法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后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企"。是指按照有关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包括其授权机构)、地方各级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公司制企业和事业单位法人单位。其中:

(1)由国家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国家独资公司的子母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为全民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即属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成份之一。

(2)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厂务公开的其他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单位也属于该范畴内的全民所有制的企事业组织形式。

(3)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机关所属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不属于前款所指的"国企",但其使用的劳动力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并接受劳动保障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用人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当地政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二、劳动合同订立与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当依法与被聘用的员工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节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条款:

1.被聘用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含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和工作经历等内容。(如无上述信息可暂不填写。)

2.工作地点。指被招聘人员的具体工作岗位及其职责要求;(注:《岗位责任制表》中的相应栏目内填明即可)。

3.工资待遇标准。按月支付给员工的薪酬数额及相关福利条件的内容;(注:《岗位绩效考核制度表中》,对应栏位内注明相应的数字即可。)

4.社会保险缴纳方式。明确缴费基数、比例、期限等情况;(注:《社会保障卡申请表》)

7.其它约定事项。

三、集体协商程序和管理机制

第七节 被录用的人员须参加岗前的培训学习活动。

第八节 在试用期内对试用期满合格的被录用人员进行综合考察,并根据需要安排到不同的车间从事生产操作等工作,同时做好思想教育和安全卫生教育等方面的指导服务工作。(注:"新进人员登记表"的相关项目需如实填报,且要加盖公章方可生效。)

第九节 对拟招入的新工必须进行体检检查,合格者方能办理入职手续,并在一个月内将本人档案调入用人主体处存放。(注:因个人原因未能在一个月之内完成转档工作的视为放弃资格,不再补收费用。)

第十节 新工人上岗之前要进行为期一周以上的适应性实习锻炼。

第十一 节 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开展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