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 派 人 才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为加强对外派出人员的宏观管理、规范业务操作程序和明确相关责任主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向国外或境外组织派遣劳务的人员和外籍专家等出国工作管理人员的管理活动。

二.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工作模式;注重对外的宣传推介和对内的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职责分工

1、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的涉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监督。具体包括:研究制订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措施及目标任务要求并督促落实;审核批准年度计划和预算计划;协调解决重大事项的决策问题;受理违反外事纪律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进行查处等等。

2、市州级主管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构的外事审批登记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审查办理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合格;检查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以及各项手续履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报上级部门审定后执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执法监察工作等等。

3、县市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权范围分别负责对所属机构的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来华就业许可、签证发放、居留签注、外国人入境后的安全管理等实施监管服务。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出境入境管理暂住证申领发》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工作人员出入境的情况;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制止和处理;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和信息保密等方面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