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订立后未约定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内容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特点和需要,实行有利于促进和保护就业的产业政策。国家对企业事业组织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材料,进行技术改造,提高科学文化素质等方面制定一些特殊的政策和措施。《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总理令〔2003〕42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岗位;工伤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
二、签订合同前已明确工作岗位但实际工作内容与协议不符如何处理?【案例1】:某单位招用了2名员工,1名为办公室文员、1名为车间操作工人。2人分别于2008年3月、6月经双方协商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并缴纳了各项社保费用,2008年底该厂开始正常运转时,2人的工资均为每月1500元。3个月后,3人都发现各自的工作内容和性质均不符合当初约定的要求(如没有具体的车间或生产线等)。为此,4人在2010年5月初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经济补偿金及双倍的经济赔偿金的请求。4人均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旷工的行为,不应获得经济补偿费及两倍经济赔偿金。(注:1人为非全日制从业人员;2人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务关系。)
本案中当事人所争议的焦点在于:2人对原合同的履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及其是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述两份合同的具体情况:(一)《协议书》:乙方在甲方处从事以下业务:(1)负责日常办公用品购买(2)协助处理行政事务(3)完成其他临时性任务;(4)配合领导安排的其他事项(5)服从领导的指挥和管理(6)按国家规定按时上下班(7)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8)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声誉(9)严格保守商业机密(10)1年内不得擅自离岗离职(11)3个月之内不能无故缺勤(12)2个月内不参加任何培训学习(13)4天内无正当理由不上班(14)5天以内不到医院就医(15)5日内不与他人发生纠纷(16)7日以上不在家居住(17);(18)其它一切合理合法的事情。(19).(20),(21.)(22)等等,(23)如有违反则按照下列方式处罚(1)扣发当月全部奖金;(2)罚款50元以上;(3)警告一次(4)严重者给予辞退处分(24)等等...(25)......
其次我们来分析一下这两项条款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共和国民法通则〉办法》《广州市集体户口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