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全文如下:

《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试行)》已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1)

一、规定适用范围和调整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管理类非参照管理事业单位中经批准设置的正处以下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正科级机构规格的内设科室负责人及相应级别的职员;各级机关内设机构的厅局科处级领导干部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

二、确定行政待遇的资格条件和管理权限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主要领导人员可以确定为副巡视员:(1 )担任县团以上党委常委;(2 )在市地直部门工作满10年或者任乡党委书记或乡长8年以上;(3)由省级主管部门推荐并得到部级表彰奖励;4 .在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兼职且专职时间不少于3 年;5 、符合上述第(1)、(2)、(3)款规定的其他情况。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定为副主任科员:(1)受处分期间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2)受到记过及以上党纪政 纪处分不满一年;(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开除公职;(4)法律上有不宜录用为主任干事的情形;(5)有法律法规等明确规定不能录用的其它情形的;6 、不符合本条所列条件的相关工作人员按照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要求予以处理后,其任职年限自该年度起计算至退休年龄时止;7 、除另有规定外 ,所有实行聘任制的工作人员均须签订聘约 。3、根据工作需要并经考核合格者,可按规定程序晋升相应的工资档次。

三、有关问题的解释说明

1、对实施前已离退休但尚未办理退体手续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政策衔接问题

(1)对于原享受相当于司长级以上和其他相当层次非领导职务政治生活补贴标准不变 ;(2)对于原领取相当于处长级住房补助标准的仍继续享有此项福利待遇;3 对于原享受相当于副厅长级医疗保健津贴的标准不改变 ;(4)对于原享受相当于调研员级公费出国考察费用的标准和次数不作变化(5)关于离休后的养老金发放方式 :(6)关于离职学习培训费用报销等问题。

2、如何界定"从事特定业务的工作",包括哪些内容?

(1)是指承担一定的专业技术性工作和事务性的管理工作。如研究拟定发展规划和政策规划等工作;负责重要会议的组织协调工作等等。

(3)具体到某一行业而言,"特定的专业领域和工作经历"一般应指在该行业内长期积累的专业经验和对本专业工作的了解程度以及在本行业中发挥的作用等情况。

四、附则

本办法中的用语含义是:"国家级"、"省部级","厅级"、"县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