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领导指挥关系和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国家级正职为上将; 副省级城市机关的正市级干部(如市委副书记等),市地级以上市的副厅级干部为正处级; 县乡两级是正科级。
按照上述规定可知,我国现行国家工作人员行政级别的设置分为综合管理类和非综合管理类等两类。 综合管理的类别划分依据主要是:《国务院机构序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令第1号)、《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条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列》。 非综合管理类的职位设置为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两种。《政府行政机关及其所属参照本法执行的单位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实施办法〉办法》(国发〔2012〕6号)。 《公安机关执法勤务岗位等级规范(试行)的通知》(公通字[2011]30 号)(以下简称"公安部通知")对公安民警实行了十一个等级的分类标准,其中第一至第十个等级分别称为一级高级警官、二级高级警官、三级高级警官......第十二个等级是特级的高级警官。 特级的最高限额与第七级以上相同,即部级副厅局领导干部担任特 级高级的最低年限分别为20年、10 年、6年、2年和 1年 。 根据该文件精神,《关于开展县以下党政群机关部分单位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工作的意见》,将乡镇街道事业单位由原来的股室或站所的规格降格到科以下的层次 ,同时 将一些基层单位的科室合并精简后设立中心办公室作为事业性质的职能处室 ;在保留原有业务部门的同时增设若干名非业务的办事员。
此外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改革内容:取消工青妇组织的建立审批权限以及相关待遇问题;明确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分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