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因用人单位原因被单位辞退的。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如不胜任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的);2、患病或非工伤事故导致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职业的;3、客观情况发生重大的变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4、其他致使双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重大改变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五)、员工自愿辞职的情况
1、公司提出协商一致解聘;2、员工自己主动提出的辞呈;3、经与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后的辞呈;4、《劳动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等法规政策允许的其他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619号发布 根据2012年12月20日起施行的修订版)(以下简称"新规")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除上述法定理由外,不得以经济性裁员以及采用低于市场价位进行竞争上岗的方式单方解除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只要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者即可依法享有单方面随时通知对方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权利,无需征得对方的同意。
二、违法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按照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来看,主要有两种形式:(1)依据事实行为而发生的违法行为;(2)依据规章制度而产生的行政责任性行为。这两种形式的共同点是都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表所示
(1)依照法律法规产生的行政处罚类案件中,一般包括以下四种类型:1故意破坏生产经营设施设备;2违章指挥;3强揽工程;4盗窃财物;5打架斗殴;6寻衅滋事等等。2依职权作出的处罚决定。3超越权限做出的处罚决定的。4滥用职权的处罚决定的。
(2)对于那些由于过错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类的纠纷来说,《民法通则意见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合法的行为受侵害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这种损害可以是物质上的也可以是非物质的,但必须是侵权人直接造成的。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只有存在下列三种情形的才能构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一是用人单位未按期支付工资的,二是用人单位克扣工资报酬的,三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除此之外的一切均不属于迫不得已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三、如何认定被逼离职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所谓逼走是指迫使一方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意思,而不是指强制要求其立即走人,因为强迫一个人立刻离岗是侵犯人权的一种表现。如果逼迫他人迅速离去属于一种暴力手段的话那肯定是犯法的!所以从这一点来讲,所谓的逼着别人马上走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其次要了解什么是逼迫,胁迫就是利用某种威胁的手段来使人就范的方法,比如用语言威胁你如果不听话就会把你抓起来之类的方法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那么这些都属于是一种暴力的范畴了!最后还要知道什么情况下是属于合法的迫使呢?比如说你的领导让你去加班但是你没有按时完成领导的安排任务的时候这个时候你可以向老板说明情况的,然后让他给你加薪升职或者是换其他的岗位都可以啊!当然如果你不想做这个工作了你也可以选择不做的嘛,毕竟这是你自己的权利啦!
总之,关于这个问题我们要分清楚是哪种类型的迫使才算是合理的哦~如果是那种比较轻微的迫使是没有必要负上任何的法律责任的哟!但是如果是因为一些比较严重的迫使的情况下那就必须要有相关的证据才行咯~
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工作中出现了问题是可以找上司沟通的哦~不过前提是要有理有据才可以哦~而且一定要记得保存好所有的资料哦~不然以后可是会吃哑巴亏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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