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成本的抵扣,实际上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方法是一致的,只是计算过程比较繁琐,而且纳税申报时需要对人力成本的税前扣除情况进行特别关注。以1年为例:甲公司2018年10月10日为职工支付工资和福利费共计110万元,其中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支付员工薪酬80万元,剩余工资65万元未进行成本扣除;假设2023年1月31日为职工发放福利费100万元,不考虑甲公司的其他支出情况下合计税前扣除85万元(含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税率及计算公式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以下项目不得作为进项抵扣:注:由于 A公司与 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员工人数不超过200人”,因此 B公司与 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上述员工应缴纳个人所得税100元,其中税前扣除100元。A公司2017年10月31日取得该工资款,不包括与工资有关的福利费80元,因此,按照现行法律规定此部分福利费可以扣除(例1-2)。
二、计算过程
首先,我们要了解甲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没有设置专门的人力成本核算部门,也没有专职的人力成本管理人员,而在工资之外,给员工发放了各种福利,而且这些福利费用都是由员工本人支付,因此,在计算报销时,需要单独进行成本核算。比如,2023年1月10日发放的福利费(100万)可以计入甲公司成本支出,在扣除相关支出后,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当然,如果该员工不需要提供社保证明文件,则在计算时可以不做成本支出。但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提供下列进项和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且取得其中一项或多项资质证书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①采用‘先购后税’方式购进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②采用‘先税后购’方式购进不动产;③以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象征的财产对外支付价款、费用。”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相关计算流程。
三、注意事项
因为甲公司未按照规定为员工缴纳社保,因此其购进的人工成本属于企业薪酬成本,且已全部计入工资薪金支出,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税务机关规定,纳税人应当自计算缴纳税款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在一个月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办税区域申报纳税。逾期未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未在30日内持税务登记证件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资料到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申报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一般纳税人标准核定其应纳税额,退还其应缴纳税款。
四、适用于个人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不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劳务派遣服务、销售折让补偿服务、广告展示服务、咨询代理服务免征增值税;个人销售自己使用的自有住房免征增值税;个人为本单位提供的劳务派遣服务(不包括以劳务派遣形式直接用工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相应增值税政策。个人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相关的支出,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三十条规定的扣除项目,不属于上述免税政策规定中“个人”范畴。
五、纳税申报注意事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派遣服务范围目录(2023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从事货物生产、加工和修理修配业务的纳税人,其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时,按照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纳税人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时,应当根据其在产品适用税率或者购进数量等事项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判断其是否属于按照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该《目录》仅限于按购进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计算抵扣进项税额,不包括按照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其相关项目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以职工薪酬和福利费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包括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税收优惠等),免征企业所得税。